第二十七條 對涉嫌違法的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單位負責人同意,由承辦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
(二)經初步核實,承辦部門認為該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涉嫌違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立案,書面告知被調查的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本人(以下稱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向有管理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通報;
(三)承辦部門負責對被調查人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jù)材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向任免機關、單位負責人報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四)承辦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jù)告知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應予采納;
(五)承辦部門經審查提出處理建議,按程序報任免機關、單位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被調查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向有管理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通報;
(六)任免機關、單位應當自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處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承辦部門應當將處分有關決定及執(zhí)行材料歸入被調查人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j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給予處分的依據(jù)。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重大違法案件調查過程中,確有需要的,可以商請有管理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供必要支持。
違法情形復雜、涉及面廣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由任免機關、單位調查核實存在困難的,經任免機關、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商請有管理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給予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處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條 決定給予處分的,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到處分的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以下稱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jù);
(四)不服處分決定,申請復核、申訴的途徑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