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七條 黨員有黨內知情權,有權按照規(guī)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本人所在黨組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重點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黨內事務。
第八條 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有權提出教育培訓要求,參加黨組織安排的集中學習教育、專題學習教育、集中輪訓、脫產培訓、網(wǎng)絡培訓。
第九條 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理論、政策的學習討論,并充分發(fā)表意見;有權按照規(guī)定在黨內參加有關重要決策和重要問題的討論,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征求意見等活動,反映真實情況,積極建言獻策。
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條 黨員有黨內建議和倡議權,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有權按照規(guī)定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推薦優(yōu)秀干部,在黨組織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黨員有黨內監(jiān)督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jù)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要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在民主評議中指出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的缺點錯誤;有權向黨組織反映對本人所在黨組織、領導干部、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guī)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處分有違紀違法行為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黨員進行批評、揭發(fā)、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wǎng)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二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反映領導干部不稱職的情況,負責地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領導干部的要求。
黨員提出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應當嚴肅負責,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
第十三條 黨員有黨內表決權,有權按照規(guī)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參加表決,在表決前了解情況,在討論中充分發(fā)表意見。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